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胡佛
被 告 呂芳財
邱呂桂英
呂麗霞
呂芳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
2,850 元(計算式:57×80200 ×1/4 =1142850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