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7號
TYDV,110,補,217,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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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張亮珠 

被   告 芮繼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陳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證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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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