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黃秀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辰威、賴廷峰、賴季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
為一百萬以上,未滿一千萬者,應繳納二千元之聲請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