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2364號
TYDV,110,票,236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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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黃秀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辰威賴廷峰賴季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
  為一百萬以上,未滿一千萬者,應繳納二千元之聲請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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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