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2363號
TYDV,110,票,2363,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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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張學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政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張學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有誤,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分別》
    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
    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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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