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暐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
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
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