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李郁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3000元。
二、請更正附表(利息起算日均有誤,不得早於到期日,請
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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