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2301號
TYDV,110,票,2301,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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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闕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闕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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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