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山泰企業有限公司、賴振潭、賴振權、賴
振潭即泓達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之最新登
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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