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2088號
TYDV,110,票,2088,202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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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
  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
  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
  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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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