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拓溢即凱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
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
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
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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