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975號
TYDV,110,票,1975,2021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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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羅文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凱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據本票影本所示,兩紙本票票號分別為
    TH6896173 、TH6896172 ,然附表未載明票號TH689617
    2 之發票日、金額、到期日、票號,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
  二、請具狀表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20,000元?或為40,000
    元?(據本票影本所示,兩紙票面金額總額為40,000元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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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