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羅文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凱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據本票影本所示,兩紙本票票號分別為
TH6896173 、TH6896172 ,然附表未載明票號TH689617
2 之發票日、金額、到期日、票號,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
二、請具狀表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20,000元?或為40,000
元?(據本票影本所示,兩紙票面金額總額為40,000元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