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培芮
相 對 人 謝燕鳳
關 係 人 黃潔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謝燕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培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黃潔怡(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兒子,關係人黃潔怡為聲 請人之媳婦;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因動脈瘤於臺北 榮民總醫院開刀,導致中風等況,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 法處理自身事務,因相對人意識不清,無法行使法律上權利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一)親屬同意書。
(二)兩造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
(三)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四)周孫元診所元字第11000000085 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謝員符合其認知障礙,腦梗塞〔ICD-10-CM 編碼I63.9 〕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 度)。
(五)本院會同鑑定人林佳琪醫師訊問兩造之筆錄。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腦部動脈瘤接受開顱併夾除動脈瘤手 術,術中出現腦梗塞,術後轉加護病房治療夜市狀況惡化, 左側偏癱,無法自行活動,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 顧等況,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 相對人目前在自宅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子 關係,誼屬至親,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 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為聲請人之媳婦,聲請人、關係人均無 明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 有意願為此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 ),耑此教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