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宗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至109 年4 月、110 年1 月 至4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 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 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8 月至110 年7 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 費用單據(含聲請人自108 年8 月至109 年12月間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108 年8 月至110 年7 月間有無領取政府補 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製表以 供核對。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