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63號
TYDV,110,消債更,263,202108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叡霖即江增觀

代 理 人 黃智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父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 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三、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就委任代理人部分提出委任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