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42號
TYDV,110,法,42,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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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江國聖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無塵社區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無塵社區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1 「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無塵社區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無塵社區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於民國110 年8 月7 日第2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 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10 年 8 月13日府社團字第1100203018號函、財團法人桃園市無塵 社區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2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 到簿、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 表編號1 所示內容部分,係就董事之人數等相關事宜為修正 ,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 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 觸,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觀其修 正內容,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 為相對人依法規命令而為條文內容之增補,揆諸首揭說明,



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 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 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
│編號│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1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由創│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創│
│ │ │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
│ │ │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
│ │ │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
│ │ │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
│ │ │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
│ │ │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
│ │ │一。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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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104 年1 月3 日。│本章程訂於民國104 年1 月3 日。│
│ │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4 年3 月29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4 年3 月29日│
│ │ │。 │。 │
│ │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4 年9 月5 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4 年9 月5 日│
│ │ │。 │。 │
│ │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7 年3 月3 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7 年3 月3 日│
│ │ │。 │。 │
│ │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9 年2 月16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9 年2 月16日│
│ │ │。 │。 │
│ │ │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10 年8 月7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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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