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魏平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浙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地號、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二、請表明票號TH838305號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
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
付款)。
三、請提出已催告王浙山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
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請更正為正確附表(建物共五層,應載明其總面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