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呂學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婉庭(原名:鄭淑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
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請更正為正確之附表(建物附表不可只記載總面積,應
列明各層樓面積及騎樓面積暨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載明終止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催告鄭婉庭(原名
:鄭淑婷)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