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146號
TYDV,110,拍,146,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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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呂學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婉庭(原名:鄭淑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
    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請更正為正確之附表(建物附表不可只記載總面積,應
    列明各層樓面積及騎樓面積暨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載明終止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催告鄭婉庭(原名
    :鄭淑婷)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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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