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75號
TYDV,110,建,75,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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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鍾裕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莊瑞珠間因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萬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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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