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46號
TYDV,110,家繼訴,46,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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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裴氏麗 



訴訟代理人 曾冠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羽彤等3 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3,803,727 元(計算如附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 萬8,719 元,原告尚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件(計算式):
一、12,916,845元(全部遺產價額)-1,130,464元(系爭土地價
  額)-1,167,600元(系爭建物價額)=10,618,781元(為系
  爭土地及建物以外之遺產價額)
二、10,618,781元×1/4 =2,654,695 元(系爭土地及建物以外
  遺產之1/4 所有權之價額)
三、2,654,695 元+ (1,130,464 元×1/2 )(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1/2 之價額)+(1,167,600 元×1/2 )(系爭建物應有
  部分1/2 之價額)=3,803,727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註:1 、系爭土地為座落桃園市○○區○○段0 地號(權利範圍
    55/100000 )。
  2、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14樓之9(權利範圍全部)。
  3、元以下均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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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