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6號
TYDV,110,家繼簡,1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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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原   告 蔡麗芬 
被   告 張吳雪玉

被   告 蘇吳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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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