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原 告 蔡麗芬 被 告 張吳雪玉被 告 蘇吳玉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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