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86號
TYDV,110,家救,8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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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苡媃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楊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定。上開法文之立法理由揭示: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 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 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 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已 由本院110 年度婚字第375 號受理中),因聲請人前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以無資 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核而准予扶助在案,爰依 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 為釋明。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審核認符合無資力而准予扶 助在案,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觀之, 其起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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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