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85號
TYDV,110,家救,85,2021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邱雲旺 



代 理 人 陳孟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邱盧金妹

      黃邱銀英
      邱金榮 
      邱金德 
      邱銀霞 
      邱銀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已獲得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 由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414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受理在案 ,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