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681號
TYDV,110,司繼,1681,202108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蔡宥達 

被 繼承人 翁孟君(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翁孟君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宥達係被繼承人翁孟君(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區○○路00號四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0 年5 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翁孟君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