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31號聲 請 人 康燾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紫郁、羅道舜、羅道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號TH8433158 號之發票日期為何?( 本件聲請之本票發票日塗改未經發票人簽章,仍以塗改前之 文義為主(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果))。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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