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331號
TYDV,110,司票,2331,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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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康燾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紫郁羅道舜羅道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號TH8433158 號之發票日期為何?(
  本件聲請之本票發票日塗改未經發票人簽章,仍以塗改前之
  文義為主(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果))。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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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