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288號
TYDV,110,司票,2288,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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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劉如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大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故請分別表明本件提示日及利息
  起算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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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