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劉錡章、林宏濂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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