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永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須
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
之)。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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