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067號
TYDV,110,司票,2067,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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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朝淇謝紋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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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