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817號
TYDV,110,司票,1817,202108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LA LAGATIC ORLAND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