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ILA LAGATIC ORLAND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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