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韋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請提出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 須清晰)。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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