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1號
TYDV,110,司拍,81,20210812,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韋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
  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