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曼婷(即魏嘉政之繼承人)、魏曼竹(即
魏嘉政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魏嘉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魏嘉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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