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42號
TYDV,110,司拍,142,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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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曼婷(即魏嘉政之繼承人)、魏曼竹(即
魏嘉政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魏嘉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魏嘉政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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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