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7號
TYDV,110,司拍,137,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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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楊宗翰 
相 對 人 蕭必亨(即蕭李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蕭巧玲(即蕭李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蕭寶彩(即蕭李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蕭汝庭(即蕭李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蕭名冠(即蕭李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李草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新台幣(下同)5,740,000 元之抵押權,被繼承人蕭李草 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 一切權利、義務,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蕭李草對聲請 人負債1,212,22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樂活養老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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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