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黃小明
債 務 人 吳慧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慧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
零貳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黃小明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楊梅區區戶政事
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小明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