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25號
TYDV,110,司促,9825,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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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世華(原名:黃傳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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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