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蕭舒方
債 務 人 徐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捌佰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110 年7 月20日
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
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
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亦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110 年7 月20日以後逾年息百分之十六利
息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