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52號
TYDV,110,司促,9652,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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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淳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吳淳碩戶籍址之釋明文件影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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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