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語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契約簽立時點。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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