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債 權 人 英雄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美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阿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張阿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