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507號
TYDV,110,司促,9507,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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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
債 權 人 英雄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美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阿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阿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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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