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83號
TYDV,110,司促,9483,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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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裴麒翔(原名:裴清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壹佰柒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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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