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93號
TYDV,110,司促,8993,202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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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張陽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徐富容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 ,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 47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既與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10 年2 月21 日至民國111 年2 月21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此有債權人所提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於清 償期未屆至前尚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償尚未屆清 償期之借款,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 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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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