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93號
TYDV,110,司促,8993,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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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張陽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徐富容蔡俊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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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