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76號
TYDV,110,司促,8976,2021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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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高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陸仟柒
  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零伍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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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