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11號
債 權 人 中悅尊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寶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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