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04號
TYDV,110,司促,8904,202108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靖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加速約定條款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