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34號
TYDV,110,司促,8034,2021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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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4號
債 權 人 徐錦漢 
債 務 人 趙幼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幼彬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新振興園藝未提登記資料,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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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