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債 權 人 張書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聖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對債 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管理協議相對人非債務 人),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