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
債 權 人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其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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