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29號
TYDV,110,司促,10029,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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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債 權 人 連都大地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培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思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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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