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30號
TYDV,110,司,30,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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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美娟 


相 對 人 明日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美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 峻,並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經股東同意解除清算人職務, 並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 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聲請 人同意受任之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相對人之帳冊清表等為 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128 號聲報清算完 結事件等卷宗,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爰依前 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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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日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