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御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 併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19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 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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