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979號
債 權 人 梁麗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凱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送達地址。
三、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
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
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陳凱侖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並釋
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借據、本票等)。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六、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